【花漾天府】成都/峨眉/乐山/大熊猫/艺术小镇/都江堰/灌县古城6天
  • ¥2690元起 原价¥2690 节省¥0
  • 【花漾天府】成都/峨眉/乐山/大熊猫/艺术小镇/都江堰/灌县古城6天

  • 往返天数:6天 出发城市:江西南昌 报名时间:建议提前5天以上 往返交通:火车 → 汽车 满意度:98 %发团日期:9月29日-10月5日
价格类型:

费用包含

【交通】南昌-成都往返动车二等座;当地旅游巴士、接送为拼车(面包车或其它车型无空调)。

【门票】景点首道大门票(熊猫基地、峨眉山、乐山大佛、都江堰)。

【住宿】精选商务型酒店。双人标准间,每1床位。为保证行程质量,酒店不接受加床及三人间,单数客人请补单房差。

成都参考酒店:索尔特酒店/天顺园/雅仕商务/维也纳酒店/马瑞卡酒店/喆啡酒店或同级。

峨眉山参考酒店:花园城度假酒店/念庐酒店/凯宾洲际酒店/康佳宜居酒店/熊猫王子或同级。

【餐饮】5早餐5正餐,正餐10人一桌8菜1汤,不足10人,菜品灼减(不用餐不退费)。全程用4次特色餐(特别备注:如因不可抗力原因等导致无法选用特色餐,则临时变更为同等价位团餐)

【导游】当地中文导游讲解服务(接送服务为旅行社司机负责安排)。

【儿童】12岁1.1米以下):当地旅游车位费、半价中餐费、导游服务费。产生其它费用敬请自理。

【保险】旅行社责任险(保险公司对3岁以下和70岁以上老年人不受理,如参团需签《健康证明》)。


费用不包含

①单房差。②行程中不含的餐费。③出发地接送站,当地自由活动期间及行程外的车费。④行程中注明需要另行支付的自费景点及景区便民设施交通车、索道等。⑤当地参加的自费以及以上“费用包含”中不包含的其它另付费项目。⑥因交通延阻、罢工、天气、飞机机器故障、航班取消或更改时间等不可抗力原因所引致的额外费用。⑦酒店内洗衣、理发、电话、传真、饮品、烟酒等个人消费。⑧儿童不含火车票、当地住宿费(不占床的儿童不含酒店内早餐、晚餐)、当地门票(船票、索道、景区便民设施交通车、索道)及赠送景点、晚会费用。⑨旅游人身意外保险及航空交通意外保险,建议您在报名时购买。

熊猫基地+峨眉山+乐山+都江堰共退50/人。

【注:①在校学生、现役军人、记者、离休干部、残疾人士、60岁以上老年人提供门票优惠,若符合此条件,请携带相关证件,因旅行社为网络定票,请提前告知导游,避免不必要的损失(如未告知导游真实优惠票的情况而引起损失,由客人自理)。导游将现退您门票优惠差价。因出行价中已包含为旅行社优惠折扣门票价,退还门票优惠差价不以景区挂牌为准。②观光车无特殊人群优惠。】


预定指南

 

一、微信咨询:18079110412

三、电话咨询:0791-86215292,18079110412

 

四、门店咨询:南昌市苏圃路189号外旅大厦568,578室

 

预定流程

 

1、线上预定:网站浏览产品——线上咨询——确认行程——线上支付——签订电子合同

2、门店预定:门店咨询——确认行程——门店支付——签订纸质合同

3、电话预定:电话咨询——确认行程——支付定金——签订合同

 

支付方式:

1、转对公账户:公司帐号:江西省中国旅行社有限公司

                              开户行:中国银行南昌市北湖支行营业部

                                 帐号:1902 0734 0829

2、转微信(网站上的官方咨询微信:18079110412

3、转支付宝账户:pengzhen412@hotmail.com 

4、现金支付


以上行程为参考行程,具体以与客服联系,以合同行程为准

违约责任:

 旅游者

1.旅游者在行程开始前30日以内提出解除合同或者按照本合同第十二条第2款约定由出境社在行程开始前解除合同的,按下列标准扣除必要的费用:

行程开始前29日至15日,按旅游费用总额的5%;

行程开始前14日至7日,按旅游费用总额的20%;

行程开始前6日至4日,按旅游费用总额的50%;

行程开始前3日至1日,按旅游费用总额的60%;

行程开始当日,按旅游费用总额的70%。

2.在行程中解除合同的,必要的费用扣除标准为:

旅游费用×行程开始当日扣除比例+(旅游费用-旅游费用×行程开始当日扣除比例)÷旅游天数×已经出游的天数。

如按上述第1款或者第2款约定比例扣除的必要的费用低于实际发生的费用,旅游者按照实际发生的费用支付,但最高额不应当超过旅游费用总额。

解除合同的,出境社扣除必要的费用后,应当在解除合同通知到达日起5个工作日内为旅游者办结退款手续。

 

 

 

出境社

   1.出境社在行程开始前30日以内提出解除合同的,或者旅游者在行程开始前30日以内收到出境社不能成团通知,不同意转团、延期出行和改签线路解除合同的,出境社向旅游者退还已收取的全部旅游费用(不得扣除签证/签注等费用),并按下列标准向旅游者支付违约金:

行程开始前29日至15日,支付旅游费用总额2%的违约金;

行程开始前14日至7日,支付旅游费用总额5%的违约金;

行程开始前6日至4日,支付旅游费用总额10%的违约金;

行程开始前3日至1日,支付旅游费用总额15%的违约金;

行程开始当日,支付旅游费用总额20%的违约金。

如按上述比例支付的违约金不足以赔偿旅游者的实际损失,出境社应当按实际损失对旅游者予以赔偿。

出境社应当在取消出团通知或者旅游者不同意不成团安排的解除合同通知到达日起5个工作日内,为旅游者办结退还全部旅游费用的手续并支付上述违约金。